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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一公司用女团“SNH48”做宣传,赔偿7000元

原告丝芭传媒运营的“SNH48”偶像团体在国内已具有知名度及影响力。被告百鸟传媒在涉案服饰上宣传、使用“SNH48”字样,且对涉案商品无法提供合法来源,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丝芭传媒商品或与丝芭传媒存在特定联系,故法院认定被告百鸟传媒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原告长沙百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京东电商平台上开了一家网店,店内销售的T恤胸前印有字母“SEN7ES”,宣传页显示“SNH487SENSES应援短袖T恤同款衣服”。

岳麓区法院综合考虑到丝芭传媒享有的艺名“SNH48”知名度、市场价值、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,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、后果、持续时间、经营规模,特别是考虑被告的名下无货的销售模式,酌情确定被告百鸟传媒向原告丝芭传媒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(包括合理维权支出)。

针对在平台上,为了让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引起混淆的“故意”之行为,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