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芬迪公司赢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

根据报道,近日奢侈品牌“FENDI”商标的持有人赢得关于服务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诉讼。法院认定被告益朗公司与首创奥特莱斯侵害了原告FENDI公司的服务商标专用权,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,连带赔偿FENDI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5万元。

该案件涉及两名被告分别为销售FENDI品牌正品的益朗公司以及为益朗公司提供销售场地的首创奥特莱斯。案件中,益朗公司在商品、店招等处单独、突出使用“FENDI”商标,但并非FENDI的直营店或品牌折扣店。

FENDI公司认为尽管益朗公司销售的为FENDI正品,但是,其从事销售行为并未经过授权,首创奥特莱斯在明知益朗公司并非FENDI授权店铺的情况下,在商场宣传册和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宣传,构成共同侵权。两被告侵犯了FENDI公司的服务商标。

FENDI公司的起诉在一审败诉后,二审法院支持了FENDI的诉讼。二审法院认为,“涉案店铺上使用“FENDI”商标,是告诉消费者涉案店铺的经营者是芬迪公司,或者与芬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,这已经超过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,并且造成了混淆和误认,不属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。该使用方式与第35类服务“企业经营、企业管理”的服务类别相同,构成服务商标的侵权。”并且“首创奥特莱斯作为商场管理者,明知益朗公司除了销售“FENDI”商品之外,与芬迪公司之间并无其他授权关系,却没有制止益朗公司的侵权行为,还在楼层指示牌等处使用涉案标识,刊登涉案文章,构成帮助侵权行为。”在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,也同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。被告针对二审的再审并未得到支持,FENDI公司最终赢得的诉讼。

本案对于界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具有参考意义,也对于企业品牌和商标的管理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。